上海市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總承包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市場行為,推動我市環境污染防治向總承包一體化經營方向發展,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章程》,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決定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會員單位開展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總承包資質評定工作,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總承包資質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氣污染治理工程、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物理污染治理工程、污染修復工程的工程總承包。
第三條凡滿足上海市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總承包資質申請條件的協會會員單位,均可申請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總承包資質評定。經評定合格后,由協會頒發《上海市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總承包資質證書》(以下簡稱《總承包資質證書》)。
第四條協會負責組織實施總承包資質評定,以及《總承包資質證書》的發放、管理和監督工作,具體業務由秘書處承辦。
第五條《總承包資質證書》每年發放三批,分別為4月、8月、12月,全年皆可申報;《總承包資質證書》的申請、評定工作,遵循自愿、公開、公正、公平、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 證書的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總承包資質證書》分五個類別,每個類別分若干專項。(具體類別劃分見附件2:《上海市環境污染治理工程類別劃分》。)
1.水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工業廢水治理、城鎮污水治理、污(廢)水回用等工程的總承包。
2.大氣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工業蒸汽鍋爐煙氣治理、發電鍋爐煙氣治理、工業爐窯煙氣治理、其他工業廢氣治理等工程的總承包。
3.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包括一般工業固體物處理與利用、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處理處置等工程的總承包。
4.物理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噪聲與振動治理、電磁污染防治等工程的總承包。
5.污染修復工程:包括污染水體、土壤、礦山、濕地修復等工程的總承包。
第七條《總承包資質證書》分一級、二級、三級三個等級。三級證書年審不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限制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注銷資質證書,并在協會網站(http://www.goenvelopes.com)進行公示; 一級、二級證書年審不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限制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資質證書降低一個等級,并在協會網站(http://www.goenvelopes.com)進行公示。
第八條持《總承包資質證書》的單位只能在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接總承包業務。(工程規模劃分見附件3:《上海市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規模劃分表》)
1.一級證書:可承擔證書業務范圍內的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總承包,規模不受限制。
2.二級證書:可承擔證書業務范圍內的中型以下(含中型)規模的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總承包。
3.三級證書:可承擔證書業務范圍內的小型規模的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總承包。
第三章 證書的申請和評定
第九條總承包資質評定程序:會員單位通過協會官網提出申請、考評小組對申請表進行初審、對初審通過的會員單位提交的書面申請材料進行格式審查、專家評審、現場考評、綜合評審、注冊發證、發證后監督管理。
第十條申請單位對照《上海市環境污染治理工程類別劃分》(附件2)和《上海市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總承包資質申請條件》(附件1),確定申請類別、業務范圍和級別,并按附件4的要求通過官網提交申請材料,初審通過后申請單位將書面材料報送考評小組。
第十一條考評小組在協會秘書處領導下對書面材料進行格式審查,格式審查通過后,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的材料進行評審并進行現場考評,F場考評采取評分制,根據評分結果給出現場考評結論,并提出證書類別、業務范圍和等級的建議意見。
第十二條協會證書審查委員會對初審意見、現場考評意見及申請單位實際總承包能力等相關情況進行綜合審定,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名單在協會網站(http://www.goenvelopes.com)進行公示,公示通過后頒發《總承包資質證書》。
第四章 證書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總承包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特殊情況除外)。持證單位如達到上一級資質條件可向協會可申請升級。
第十四條協會對持證單位實行年度檢查。年檢時間為發證日期的前后1個月,持證單位填寫年檢表,年檢通過后加蓋年檢印章。未經年檢的證書無效。
第十五條持證單位的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注冊資金等發生變化時,應在三個月內辦理《總承包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總承包資質證書》到期后證書作廢,并在協會網站(http://www.goenvelopes.com)進行公示。需更換新證的單位可于有效期滿前2個月內提出申請,符合《上海市環境污染防治各類資質證書復審辦法》有關要求的換發新證書。
第十七條持有《總承包資質證書》的單位采用欺騙、隱瞞、偽造等方式取得總承包資質證書的,如經查實,協會將注銷其總承包資質,且三年內不接收該單位的申請,并在協會網站(http://www.goenvelopes.com)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持有《總承包資質證書》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造成一定后果的,由協會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整改、降低等級或注銷等處罰。
1.轉借或出賣《總承包資質證書》的;
2.超出《總承包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承接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總承包業務的;
3.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總承包項目質量低劣,達不到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和規定的;
4.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按時辦理變更手續的;
5.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抽查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主辦發證事項的工作人員及評審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上海市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總承包資質證書》由協會統一印制。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試行。
附件2:上海市環境污染治理工程類別劃分
附件3:上海市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規模劃分表
附件4:上海市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總承包資質申請材料要求
附件5:上海市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總承包資質申請表